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

      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和《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国科发财字〔2006〕第398号)文件要求,各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研究人员具有善待动物的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校内各教学与科研单位按照要求使用动物,保障动物福利,坚守动物伦理,更有效地为校内科教人员申请科研基金、科研成果评定、论文发表等提供实验动物使用的福利与伦理审核及证明,现决定成立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委员会主席:张春波(药学院)

持证兽医师:刘琼(基础医学院)

无科研背景成员:李平(校党政办)

外部公众代表:王世新(南昌市十九中)

实验动物平台管理人员:邹节新(执行秘书)、何远桥

科研人员:余强(食品学院)、邹志文(生命科学学院)、赵丽敏(生命科学学院)、林辉(基础医学院)、万小娟(基础医学院)、邵立健(公共卫生学院)、何欢(药学院)、罗志军(玛丽女王学院)、应颖(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刘辉英(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谢宪兵(生物医学测试中心动物平台)、穆松牛(生物医学测试中心动物平台)、张文华(生命科学研究院)、邓柯玉(转化医学研究院)祝高春(临床实验中心)。

 

 

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实验动物 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35892-2018)、《江西省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精神,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含附属医院、研究所)范围内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繁殖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我校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聘请有关人员组成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IACUC),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

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各有关单位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应有广泛代表性,包括实验动物专业人员、兽医、生命科学/医学研究人员和一名非本校人员(宜为从事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或法律工作的人员),伦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总人数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调整),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应由实验动物专业人员担任。每届任期三年,由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聘任(界中涉及人员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推荐补充)。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职责:审查和监督本校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运输,以及各类动物实验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伦理委员会依据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兼顾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者的利益,在综合评估动物所受伤害和使用动物必要性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评审,并出具伦理审查报告。

第六条  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接受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请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及概述;

(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姓名、专业职称、联系方式、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岗位证书编号,环境设施许可证号(即使用许可证编号);

(三)项目意义和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用途、饲养管理或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动物的伤害,处死动物的方法,项目进行中涉及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详细描述;

(四)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原则的声明;

(五)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据的基本原则:

(一)动物保护原则: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可能造成动物的伤害或死亡进行综合评估。禁止无意义滥用和滥杀实验动物;制止没有科学意义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量。

(二)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时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生活舒适、免受饥渴、免受恐吓、免受寒冷和暑热及表达感情的自由。

(三)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

(四)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1.公正性: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2.必要性:充分的理由是各类实验动物饲养、使用或处置的前提;

3.利益平衡:以当今社会公认的道德与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伤害和使用者由此可能获取利益的基础上,出具伦理审查报告。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的福利伦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程序:常规项目首次评审后,可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直接签发审查决议。新开项目和有争议的项目,应聘请有关专家,提出书面意见,交伦理委员会审议,参加审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半数。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福利与伦理审查决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一)实验动物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伦理审查的;            

(二)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生产、研究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原则要求的;

(三)实验动物繁殖、生产和使用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规范从业人员道德伦理行为的操作规程,或不按规范的操作规程进行的;虐待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不应有的应激、疾病和死亡的;活体解剖动物或手术时不采取麻醉方法的;对实验动物的生和死处理采取违反道德伦理的;

(四)实验环境不符合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国家标准的;

(五)动物实验的目的不符合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  

(六)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原则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决议有异议时,申请者或被检查者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如对复审决议仍不服从时可向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所有文件在项目结束后应至少保留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指南的单位和个人,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决定。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每年列入预算或由审查收费解决。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

 

 

一、IACUC成员组成:

  南昌大学实验动物伦理与使用委员会(以下简称IACUC)要求至少包括1名兽医、1名涉及动物研究的从业科学家、1名主要工作不在科研领域(如伦理学家、律师)的成员和1名任何形式上都不属于机构的独立成员(也不应是现任机构成员的家属)。为此IACUC成员设置主任、兽医、科学家委员、非科学家委员及公众代表

)、IACUC主任/副主任职责:

了解IACUC规章、功能、维护动物福利;按照日程表召集IACUC会议;主持讨论;确保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报告)完成;确保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IACUC兽医职责:

提供对动物疼痛的识别和减轻的咨询;为动物管理和使用提供指导;医疗护理;无菌手术和术后护理;动物实验中重大存活手术的监督动物质量检测与控制

)、科学家委员:

应拥有实验动物科研的专业经验;承诺维护动物福利和改进动物研究方案;提供见解深刻的、详尽的、客观地评论;提供相关领域的专家意见,提高方案评估的水准;

)、非科学家委员:

应当参与IACUC所有方面的工作;在使用动物数量方面,确保非专业人员易于理解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和动物实验方法;帮助确保实验计划中包含动物的人道终点方案。

)、公众代表

为非本机构职工,也不是本机构职工的家属非实验动物使用人员;参与IACUC所有方面的工作;代表一般的公众利益;确保方案评估和项目评价中包含非本研究机构人员;确保提供公众的、无偏见的评论。

 

二、IACUC应独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IACUC有权对我校及附属单位在本动物平台所有实验动物、动物实验相关的活动,从使用动物品种品系、数量、福利、人员资格、培训、可行性、真实性、安全性、动物设施和实验室等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使用指南、IACUC手册,按照南昌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程序进行审核和裁决

)、IACUC应依据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兼顾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者利益,对学校及附属单位科研、教学中使用动物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在综合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使用动物的必要性基础上进行科学评审,并出具伦理审查结果。我校及附属单位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都应获得该动物平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开始,并接受日常的监督检查。

)、监督指导实验动物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审核批准实验动物中心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同南昌大学OA、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我校及附属单位所有实验动物疾病、疫情、安全、环保等负责。